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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施育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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