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施育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