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施育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