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勞簡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勞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宜良
- 被告
- 祐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錕鉚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按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第一審為訴之變更及撤回訴之一部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7,075元、預告工資9,0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被告應給付原告8,703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個人退休金帳戶。本院業已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並無受不利益之判決部分,原告竟起上訴,顯與前揭法條及判例有違,自非合法,此等不合法情形亦非可以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