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
- 破產管理人
- 黃鴻隆會計師
- 相對人
- 彰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顧金龍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彰億開發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已依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及破產財團之費用,作成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爰請求裁定准予認可,並提出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2紙及附表所示之配表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認可。
三、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