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救字第3號

聲請人
陳宜良
相對人
祐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錕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05年度彰勞簡調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05年度彰勞簡調字第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救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