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救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陳宜良
- 相對人
- 祐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錕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05年度彰勞簡調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05年度彰勞簡調字第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