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鴻霖鋼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承潔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2月2日送達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