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霖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潔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2月2日送達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