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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原告
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黃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併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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