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 原告
- 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黃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併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