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229號

原告
星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甄蓁
訴訟代理人
李瓊如
被告
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9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原起訴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及其中500,000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另500,000元自105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按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其主張略以:緣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均為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被告是簽發系爭支票直接交付給原告,爰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付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面額(新台幣)│提示日        │支票號碼  │
├──┼───────┼───────┼───────┼─────┤
│001 │105年4月30日  │500,000元     │105年5月3日   │AK0000000 │
├──┼───────┼───────┼───────┼─────┤
│002 │105年5月5日   │500,000元     │105年5月5日   │AK0000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