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4號
- 原告
-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筱雯
- 被告
- 崑聖製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源
- 被告
- 李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亦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