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6號原 告 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光耀 被 告 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亦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 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