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4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20號
- 原告
- 巧鼎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財旺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璋律師
- 被告
- 陳錦慧即松峻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黃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附表編號08,關於模具名稱「外型沖孔」之記載,應更正為「外型下料」。
原判決中附表編號12,關於數量「1」之記載,應更正為「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對照原告所提出準備書狀附表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