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475號原 告 聯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華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複代理人 羅仕銘 被 告 成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560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05元,其餘新台幣3,875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5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70,21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㈠被告前曾多次委託原告將原物料或貨品運往中國地區,其中多數收件者據被告公司所述,為其位在中國廣東省東莞市之關係企業「彩衣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簡稱彩衣公司)。原告每月向被告請款一次,被告則應開立票期一個月之支票以給付運費。然請款期間民國105年3月及4月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運費,共計370,219元,前經原告檢附明細向被告請款 ,被告卻無正當理由,迄今均不付款。爰依民法第622條規 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㈡被告主張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運費之對象錯誤,原證1、2所示明細之記載寄件人均為「彩衣」,因此起訴狀所附之明細、託運單所示之運送契約並非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間,而係原告與第三人彩衣公司間云云。惟查: ⑴原告自104年起即多次受被告委託,將貨物運送至位於中國 之彩衣公司,每次寄送均係由被告通知原告派人至被告公司取件後寄送,即便原證1、2所示之各次運送,亦無例外。原告從未與位於中國之彩衣公司接洽,曷有可能與彩衣公司成立運送契約? ⑵被告雖抗辯以原證1、2所示明細之記載,寄件人均為「彩衣」,顯然本件運送契約之寄件人非被告云云。惟事實上,原證1、2所示明細單之所以將寄件人記載為「彩衣」,係因自105年2月間起,被告委託原告將貨物寄送予訴外人彩衣公司時,均以為方便其與訴外人彩衣公司內部帳務作業等為由,要求原告將付款對象記載為彩衣公司。 ⑶而依常理而言,一般運送契約之寄件人即為付款人,此由原證1、2所示明細,除寄件人外別無付款人甚至收件人之欄位足徵。故原告公司人員於繕打明細時,即一併逕將系爭物品運送之預定付款人彩衣公司記載於寄件人欄位,然此並非代表系爭物品運送契約即存在於原告與訴外人彩衣公司間。附表一、二所示各次託運單,雖有以手寫或電腦打印之方式加註「/彩衣」於寄件人欄位,然所有託運單預設之寄件人均仍為被告,付款方式則無論有無勾選「寄件人付款」、「收件人付款」,均仍另外加註「其他」,理由無他,即係出於被告前述之特別要求。綜上所述,系爭物品運送之寄件人既仍為被告,則被告自仍應負給付運費之責。退萬步言,縱認兩造系爭運送契約約定之付款人為收件人即訴外人彩衣公司(假設語),惟依系爭託運單背面「託運契約」第7條約定 ,收件人拒付運費時,寄件人即被告仍應無條件負給付之責。 ⑷附表一所示10張提單是寄件人付款,被告應該要付款,為何被告不付款?原告確實從來都沒有跟訴外人彩衣公司接洽過,據原告所知,被告與訴外人彩衣公司在台灣的負責人有訴訟(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有關運送契約,原告主張一 張單據就是一份運送契約。附表一編號2提單當時是被告要 求寄件人記載彩衣,但是對於原告而言,因為對口單位都是被告,所以寄件人應該還是被告。提單上寄件人之所以會記載被告及彩衣,是因為被告要求原告以此方式記載,以便其與彩衣公司內部帳務計算。寄件人既然是被告,收件人為彩衣公司,不論付款方式是勾選寄件人付款或收件人付款,在收件人即彩衣公司拒絕給付運費之時,依系爭運送契約約定,即由寄件人即被告給付運費。至於勾選其他,是因為當時被告公司表示其會向彩衣公司收取運費後再由被告公司給付原告,但無論如何,系爭運送契約自始僅存在兩造之間,此由運送託運單左下角寄件人簽名均為被告公司人員可證,被告所不爭執的寄件人,被證1、2其上記載亦同。被告抗辯附表二的提單形式上已經竄改過,但其上的記載與付款方式不同,已如前述。被告抗辯原告另外竄改勾選寄件人付款欄位,但這不表示運送契約不存在兩造之間,如原告先前所述,即使是收件人付款,但依照契約約定,被告於收件人不付款時,亦應負給付之責等語。 二、被告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答辯略以: 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運費之對象錯誤: ⑴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明細、託運單所示固有由被告公司寄送至彩衣公司之記錄,惟該等聯單所示之運送契約並非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間,實際上運送契約係存在於原告與訴外人彩衣公司間,原告於105年1月後至被告處收受貨物均係依彩衣公司之指示而為,且自該時起原告公司從未向被告公司收取任何運費,均係由原告向彩衣公司請領運費,顯然運送契約並非存在於本件當事人間,原告主張運送契約存在於原、被告間,被告否認。 ⑵原告主張其每月向被告請款一次,被告則應開立一個月之支票以給付運費等語,就被告公司與原告間之運送契約固有依此模式請款,然就訴外人彩衣公司與原告間之運送契約,則被告並不知悉,亦與被告無關,且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運費,原告未分別於105年4月或5月向被告請款 。況且依原證1、原證2所示明細單之記載可知,寄件人均係記載「彩衣」,且最末欄位記載「不開」,聯絡資料亦係記載「彩衣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東莞市○○鎮○○○○○○○○區○○○路000號/林經理」,顯然本件運送契約之寄件人非為本件被告公司。 ⑶被告公司於原告本件請求給付運費所主張之期間(即105 年3月初至4月底)亦曾以自己即被告「成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寄件人與原告公司成立運送契約,該部分原告公司即係對被告公司請款,被告公司亦已支付完畢,此有請款明細單、託運單及支票付款簽收單可稽,且該明細單上所記載之寄件人為「成昌興」,聯絡方式所記載亦為成昌興公司之資料,兩相比對後顯然足證原證1、原證2所示之運送契約確實「非」存在於本件兩造間,蓋若存在於本件當事人間,則何以原告卻僅就被證一之款項向被告請款?而非全部款項均向被告請款?何以明細單有不同寄件人之記載? ⑷原告另主張其中多數收件者據被告公司所述,為其位在中國廣東省東莞市之關係企業彩衣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等語,惟查,被告公司與訴外人彩衣公司之法人格不相同,且股東成員亦不相同,本件運送契約既係存在於原告公司與訴外人彩衣公司間,而原告係依契約關係請求給付運費,則被告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其請求之對象自有錯誤。 ㈡原告起訴狀所附運送單記載有事後竄改之情形:原告將所附之運送單之付款方式欄位除附表一所示提單外、附表二所示其他均有擅自更改付款方式欄位之勾選,此有被告處所留存之收件聯可資比對。另關於附表二編號14之0000000號運送 單,被告則查無該寄件資料。 ㈢被告否認與原告之間有合意運費由被告向彩衣公司收受,被告認為本件運送契約是存在原告與訴外人彩衣公司之間,關於原告認為依照運送契約第7條,應該由寄件人付款,被告 主張運送契約並非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所以不受該運送契約之拘束。至於寄貨單所載之寄件人,後方均有註記「彩衣」,而且依照原告所述,係約定由第三方即彩衣公司支付貨款,所以才會記載其他,如果原告所述屬實,益加可鑑。本件運送契約與被告無涉,被告僅單純為原告自該處所收受物品之廠商。被告認為其實全部只有一個運送契約,而且是存在於原告與訴外人林秉叡之間,是採月結的方式。附表一編號1的運送契約並非存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被告只是單純 提供原告至被告處收受貨物,指示原告收貨之人為第三人林秉叡,由鈞院另案即被告對林秉叡提告之案件,可以證明被告公司已損失1千餘萬元,如果原告主張運送契約係存在原 告與被告之間,應由被告依運送契約所載之條款負給付運費之責任,則被告認為如果訴外人林秉叡第一次沒有付款時,原告公司就應該要通知被告公司有沒有付款的情形,而不是等到兩個月後所有的款項訴外人林秉叡未付款的時候,才轉向被告公司來請求,如果說原告公司一開始就有跟被告公司講運費未付的情形,則被告公司也會發現訴外人林秉叡的財務有問題,就不會持續出貨給訴外人林秉叡,而造成更大的損失。從整個案件的起訴事實來看,實際上原告公司是有兩個月份的運款未獲付款,如照原告自己的主張是採月結,運送契約若存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為何這期間從來沒有原告向被告給付運費的任何依據或單據?如按原告公司是採月結,那表示原告與訴外人林秉叡之間是存在運送契約,才會同意月結。另外被告有提供4月22日的原告公司請款單,這個 期間跟原告目前跟被告請求的期間是重疊的,如果今天所有的運送的契約都是對著被告公司,那為何在4月22日該次也 沒有一併請款,而是獨立分開?被告認為實際上本件是原告公司因為找不到訴外人林秉叡請款之後,才轉要求被告公司負責,被告只是單純把貨物交給運送者的業者而已,實際上與原告並沒有運送契約。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的主張是運 送單是由原告公司自行記載,在運送單上依照原告的記載,也是寫說彩衣付款,其餘理由同第一點。另編號3到10,被 告否認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主張運送單上所記載的內容係被告要求其記載。附表二從原告所竄改的內容可以看得出來,都是另外再勾選寄件人付款這個欄位,實際上如果本件運送契約確實是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那為何原告還要去另外竄改勾選寄件人付款欄位?由此可以證明本件的運送契約確實不是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等語。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成立如附表一、二所示運送單之運送契約,惟被告均未付款等語,雖提出其提出載運單為佐,被告對於附表一運送單之形式上真正固不爭執,對於附表二運送單之形式上真正則有爭執,並答辯稱該等運送單係原告與訴外人彩衣公司之運送契約,被告並非契約當事人,無庸給付運費等語。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與原告間就上開運送單究否已成立運送契約?茲論述如下: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 、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其與被告間已成立運送契約等語,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自應由原告就此利己及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 ⑵原告主張與被告已成立運送契約,無非係以附表一、二所示運送單為據,均為被告所否認,經查:細譯附表一、二運送單,分述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1運送單:付款方式是勾選寄件人付款,寄件 人記載為被告,且經寄件人簽名確認,被告對此運送單形式上真正既不爭執,應堪認被告為給付此筆運費之人。被告雖又辯稱依原證1所示明細單之記載可知,寄件人均係 記載「彩衣」,且最末欄位記載「不開」,聯絡資料亦係記載「彩衣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東莞市○○鎮○○○○○○○○區○○○路000號/林經理」,顯然本件運送契約之 寄件人並非被告等語,然此張運送單之記載方式,與被告所自承與原告間有運送契約之運送單(即被證1,提單號 碼0000000)兩相比較,並無歧異之處,堪認負有給付運 費之人應為被告。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筆運費18,56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②附表一編號2運送單之付款方式是勾寫其他;編號4運送單付款方式是勾選寄件人付款,然寄件人均記載「成昌興/ 彩衣(付)」,由此記載客觀上應可認定,運送單上已表明付款人應為彩衣公司。是以被告既非付款人,則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運費,即非有據,未能准許。 ③附表一編號3.運送單之付款方式是寫其他,則付款人為何人,既屬不明,尚難由此遽認被告即為應付運費之人。 ④附表一編號5.6.7.8.9.10.運送單,付款方式均是勾選收 件人付款,由此記載客觀上應可認付款人應為收件人(分別有彩衣公司、中新民塑料裝潢廠)。被告既非應付款之人,則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運費,即非有據,未能准許。⑤附表二運送單付款方式之記載,被告均對形式上真正有所爭執,辯稱由被告留存收件聯比對,有竄改勾選寄件人付款欄位,被告查無附表二編號14運送單之寄件資料等語,並提出運送單收件聯為佐。按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且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自明。本件原告提出附表二之運送單 ,既經被告否認其真正,而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為真,自難謂有何證據力,原告自難憑此請求被告給付運費。 ⑶原告固聲請傳喚證人林秉叡到庭做證,然經本院傳喚證人未能到庭,是以原告仍未能舉證證明運送單上記載係出於被告之特別要求,且除附表一編號1運送單以外,亦未能證明被 告負有給付其他運送單運費之責任。原告雖又主張依託運契約第7條約定,收件人拒付運費時,寄件人即被告仍應無條 件負給付之責等語,此為被告所否認,並答辯稱運送契約並非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所以不受該運送契約之拘束等語,而除附表一編號1運送單以外,其餘運送契約究係原告與彩 衣公司所訂立,抑或與被告所訂立,實難徒憑上開運送單逕以認定,尚難認被告為契約當事人而應受契約之拘束。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運送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運費18,5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被告如供相當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原告該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則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一:形式上真正不爭執之運送單 ┌──┬────┬─────┬─────┬────┬───────┐ │編號│提單號碼│運 費 │寄件人 │收件人 │ 付款方式 │ │ │ │(新台幣)│ │ │ │ ├──┼────┼─────┼─────┼────┼───────┤ │001 │0000000 │18,560元 │成昌興公司│彩衣公司│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 │、寫其他 │ ├──┼────┼─────┼─────┤ ├───────┤ │002 │0000000 │ 7,035元 │成昌興/彩 │ │勾其他 │ │ │ │ │衣(付) │ │ │ ├──┼────┼─────┼─────┤ ├───────┤ │003 │0000000 │10,815元 │成昌興/彩 │ │寫其他 │ │ │ │ │衣 │ │ │ ├──┼────┼─────┼─────┤ ├───────┤ │004 │0000000 │ 4,41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衣(付) │ │ │ ├──┼────┼─────┼─────┤ ├───────┤ │005 │0000000 │ 5,77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衣(付) │ │、寫其他 │ ├──┼────┼─────┼─────┼────┼───────┤ │006 │0000000 │ 4,510元 │成昌興(彩│中新民塑│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衣) │料裝潢廠│、寫其他 │ ├──┼────┼─────┼─────┼────┼───────┤ │007 │0000000 │ 7,220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衣 │ │、寫其他 │ ├──┼────┼─────┼─────┤ ├───────┤ │008 │0000000 │ 4,141元 │成昌興/彩 │ │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衣 │ │、寫其他 │ ├──┼────┼─────┼─────┼────┼───────┤ │009 │0000000 │ 1,122元 │成昌興(彩│中新民塑│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衣) │料裝潢廠│、寫其他 │ ├──┼────┼─────┼─────┼────┼───────┤ │010 │0000000 │ 2,812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衣 │ │、寫其他 │ └──┴────┴─────┴─────┴────┴───────┘ 附表二:形式上真正有爭執之運送單: ┌──┬────┬─────┬─────┬────┐ │編號│提單號碼│運 費 │寄件人 │收件人 │ │ │ │(新台幣)│ │ │ ├──┼────┼─────┼─────┼────┤ │001 │0000000 │ 9,480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 │ │ │ │衣(付) │ │ ├──┼────┼─────┼─────┤ │ │002 │0000000 │12,68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03 │0000000 │41,36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04 │0000000 │16,348元 │成昌興公司│ │ │ │ │ │ │ │ │ │ │ │ │ │ ├──┼────┼─────┼─────┤ │ │005 │0000000 │ 3,36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006 │0000000 │ 2,52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007 │0000000 │ 2,94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008 │0000000 │12,915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009 │0000000 │10,605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010 │0000000 │12,18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011 │0000000 │ 2,415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012 │0000000 │ 5,145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13 │0000000 │ 4,62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014 │0000000 │ 2,10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 │ │ │ ├──┼────┼─────┼─────┤ │ │015 │0000000 │ 7,665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16 │0000000 │ 4,935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17 │0000000 │ 7,035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18 │0000000 │ 1,575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19 │0000000 │ 8,40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20 │0000000 │ 6,09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21 │0000000 │ 5,775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22 │0000000 │ 2,637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023 │0000000 │ 4,12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 │ │ │ ├──┼────┼─────┼─────┤ │ │024 │0000000 │ 1,092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 │ │ │ ├──┼────┼─────┼─────┼────┤ │025 │0000000 │ 4,499元 │成昌興(彩│誠輝水轉│ │ │ │ │衣) │印廠 │ ├──┼────┼─────┼─────┼────┤ │026 │0000000 │ 721元 │成昌興/彩 │宏順達五│ │ │ │ │衣 │金塑膠制│ │ │ │ │ │品有限公│ │ │ │ │ │司 │ ├──┼────┼─────┼─────┼────┤ │027 │0000000 │ 2,750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 │ │ │ │衣 │ │ ├──┼────┼─────┼─────┤ │ │028 │0000000 │25,074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 │ │ │ ├──┼────┼─────┼─────┤ │ │029 │0000000 │27,828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030 │0000000 │ 8,136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 │ │ │ ├──┼────┼─────┼─────┤ │ │031 │0000000 │ 938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 │ │ │ ├──┼────┼─────┼─────┼────┤ │032 │0000000 │ 4,565元 │成昌興(彩│中新民塑│ │ │ │ │衣) │料裝潢廠│ ├──┼────┼─────┼─────┼────┤ │033 │0000000 │ 6,345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 │ │ │ │衣 │ │ ├──┼────┼─────┼─────┼────┤ │034 │0000000 │ 660元 │成昌興(彩│宏順達五│ │ │ │ │衣) │金塑膠制│ │ │ │ │ │品有限公│ │ │ │ │ │司 │ ├──┼────┼─────┼─────┼────┤ │035 │0000000 │ 1,597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 │ │ │ │衣 │ │ │ │ │ │ │ │ ├──┼────┼─────┼─────┤ │ │036 │0000000 │ 4,944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037 │0000000 │ 5,82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038 │0000000 │ 155元 │成昌興(彩│宏順達五│ │ │ │ │衣) │金塑膠制│ │ │ │ │ │品有限公│ │ │ │ │ │司 │ ├──┼────┼─────┼─────┼────┤ │039 │0000000 │ 3,255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 │ │ │ │衣 │ │ │ │ │ │ │ │ ├──┼────┼─────┼─────┤ │ │040 │0000000 │ 1,525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 │ │ │ ├──┼────┼─────┼─────┤ │ │041 │0000000 │ 5,366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付) │ │ │ │ │ │ │ │ ├──┼────┼─────┼─────┤ │ │042 │0000000 │ 4,120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 │ │ │ ├──┼────┼─────┼─────┤ │ │043 │0000000 │ 1,782元 │成昌興/彩 │ │ │ │ │ │衣 │ │ │ │ │ │ │ │ ├──┼────┼─────┼─────┼────┤ │044 │0000000 │ 2,348元 │成昌興(彩│芳輝塑膠│ │ │ │ │衣) │制品有限│ │ │ │ │ │公司 │ ├──┼────┼─────┼─────┼────┤ │045 │0000000 │ 3,399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 │ │ │ │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