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93號原 告 路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金柱即建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78,8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1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4,1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