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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洪志賢

  • 原告
    路振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93號原   告 路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金柱即建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78,8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1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4,1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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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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