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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4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94號

原告
路振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黄金柱即建隆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9,75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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