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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4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95號

原告
路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金柱即建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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