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16號原 告 龍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廷長 被 告 李卓雲 訴訟代理人 李芷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記載,應更正為「法官 洪志賢」。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記載,漏繕印承辦法官之姓名「洪志賢」,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是雖判決原本無此疏漏,惟判決正本既有此項疏漏,當亦更正之,故該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記載,應更正為「法官 洪志賢」。爰依法自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