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6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16號
- 原告
- 龍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廷長
- 被告
- 李卓雲
- 訴訟代理人
- 李芷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記載,應更正為「法官 洪志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記載,漏繕印承辦法官之姓名「洪志賢」,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是雖判決原本無此疏漏,惟判決正本既有此項疏漏,當亦更正之,故該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記載,應更正為「法官 洪志賢」。爰依法自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