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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8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89號

上訴人
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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