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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陳怡潔
  •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 原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97號原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馨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有規定。又聲明及其原因事實應予以明確特定,方使法院得確認審理及既判力之範圍,是如聲明及其原因事實未明確特定,起訴即難認合法。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利息。惟依原告起訴狀之原因事實,本件被告分別積欠原告之前手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計9筆借款債權,分別為86年11 月13日之4,700萬元、86年9月8日之6,000萬元、86年11月13日之300萬元、86年12月13日之1億元、86年8月30日之6,000萬元、86年3月3日之4,700萬元、86年3月7日之9,420萬元、86年4月26日之1,170萬元、86年6月24日之1,230萬元借款債權。是本件原告一部請求30萬元,即應表明其係針對上開9 筆借款債權之何筆債權請求,並特定該筆債權請求之金額範圍為何,否則本院將無從確認上開9筆借款債權中,何筆債 權業經原告起訴、已起訴請求之金額為何,嗣後亦將無從確認本件既判力範圍(例如86年11月13日之4,700萬元借款債 權中,有多少金額為本件既判力範圍所及)。本院已於105 年3月26日發函請原告補正並特定本件請求之借款範圍(即 特定幾年幾月幾日及借款金額等情),原告至今仍未補正,是本件原告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未明確特定,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審理範圍,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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