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32號
- 原告
- 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2,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
二、原告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以及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應有原告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理人蓋章之起訴狀以及繕本各1件。
四、被告黃國書之戶籍謄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