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44號原 告 博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鈵鍵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1,3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