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25號原 告 陳文傑即超凡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4,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