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補字第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36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鈞(原名邱建發)即建勝企業社(原名勝進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