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36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鈞(原名邱建發)即建勝企業社(原名勝進企 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