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陳怡潔
- 法定代理人李俊昇、林貴三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宥伸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77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李俊昇 訴訟代 理 人 李明哲 被 告 宥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貴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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