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洪志賢
- 原告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10號聲 請 人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明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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