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1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