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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118號

給付材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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