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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洪志賢

  • 當事人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9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9,5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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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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