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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9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9,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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