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4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1號

原告
歷霖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春鴦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告
黃徐貴美
被告
徐貴英
上列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居臺北市○○區○○里○居街00巷0號5
被   告 徐貴蘭  住彰化縣彰化市永樂街57巷臨13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