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5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簡字第53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弘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署湄
- 被告
- 喬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宗
陳宇中
黄俊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8條第2項、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喬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筠公司)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6年9月18日以經授中字第1063203562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被告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本院查詢表等可憑,是依前揭規定,即應以被告喬筠公司前經登記現存之全體董事林世宗、陳宇中、黄俊發為被告喬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喬筠公司所簽發,經由訴外人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於附表所示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受退票,嗣經屢次催索,被告猶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喬筠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宇中陳述略以:伊不是被告喬筠公司之董事,資料是遭人冒用,有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案號為106年度偵字第6087號,故伊不清楚被告喬筠公司之票款債務情形,被告喬筠公司之債務亦與伊無關,但伊尚未提起民事之確認董事身分不存在訴訟等語。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且被告就系爭支票為被告喬筠公司所簽發一事,並未爭執,堪信為真。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喬筠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宇中上開所述,業經本院調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087號偵查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信其所述有據,惟不影響被告喬筠公司應負本件票款之責,至其是否對被告喬筠公司另訴提起確認董事身分或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訟,要屬另一問題,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人│背書人│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退票│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日) │ │ ├──┼───────┼───┼───┼─────┼───────┼─────┤ │1 │104年11月15日 │喬筠股│億鑫國│500,000元 │104年11月16日 │MS0000000 │ │ │ │份有限│際股份│ │ │ │ │ │ │公司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2 │104年11月20日 │同上 │同上 │500,000元 │104年11月20日 │MS0000000 │ ├──┼───────┼───┼───┼─────┼───────┼─────┤ │3 │104年10月17日 │同上 │同上 │500,000元 │104年10月19日 │MS0000000 │ ├──┼───────┼───┼───┼─────┼───────┼─────┤ │4 │104年10月31日 │同上 │同上 │500,000元 │104年11月2日 │MS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