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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5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61號

原告
巨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聰
訴訟代理人
林瑞香
被告
陞億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翰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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