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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原告
鄭揮騰
被告
世豐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然此僅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原告仍須繳納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6日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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