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鄭揮騰
- 被告
- 世豐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然此僅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原告仍須繳納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6日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