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94號
- 原告
-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文煦
- 訴訟代理人
- 王孜文
- 被告
- NGUYEN VAN HAI阮文海(越南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