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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94號

原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告
NGUYEN VAN HAI阮文海(越南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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