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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2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94號

原告
星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甄蓁
訴訟代理人
李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名稱及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鄭錫庸,然經濟部業已對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因此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既有欠缺,爰裁定限期命原告查明被告之全體股東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法定代理人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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