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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原告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平即欣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1,965,500元,與原先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27,512元,合計為新台幣2,093,0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1,33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20,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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