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原 告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平即欣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1,965,500元,與原先訴訟標 的金額新台幣127,512元,合計為新台幣2,093,0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1,330元,尚 應補繳新台幣20,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