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 原告
-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紋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平即欣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1,965,500元,與原先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27,512元,合計為新台幣2,093,0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1,33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20,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