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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洪志賢
  •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 原告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原   告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平即欣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1,965,500元,與原先訴訟標 的金額新台幣127,512元,合計為新台幣2,093,0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1,330元,尚 應補繳新台幣20,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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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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