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原 告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黄勝平即欣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6年6月30日(同月28日具狀)所提之訴狀追加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9萬3012元整 ,及其中12萬7512元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96萬5500元自本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9萬3012元,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兩造復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