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原告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告
黄勝平即欣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6年6月30日(同月28日具狀)所提之訴狀追加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9萬3012元整,及其中12萬7512元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96萬5500元自本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9萬3012元,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兩造復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