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13號原 告 蔡雀惠 被 告 滿唐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世陸 訴訟代理人 林偉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為「滿唐采建設公司」應更正為「滿唐采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