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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4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96號

原告
湧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俊源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告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訴訟代理人
張國棟

      汪紹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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