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紋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裕企業社即黃勝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512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