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27號聲 請 人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裕企業社即黃勝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512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