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洪志賢
  •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 原告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27號聲 請 人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裕企業社即黃勝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512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蔡亦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