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聲 請 人 正誠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松 相 對 人 洪榆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0鄰○○000 號2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且兩造間既無合 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是本件訴訟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