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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洪志賢
  • 法定代理人
    邱茂松

  • 原告
    正誠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抗 告 人 正誠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榆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 抗告人雖於106年11月14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惟並未一併繳納抗 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抗告程序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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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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