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抗 告 人 正誠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榆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 抗告人雖於106年11月14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惟並未一併繳納抗 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抗告程序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