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9號
- 原告
- 江明隆即新大消防安全設備器材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申通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25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