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江明隆即新大消防安全設備器材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申通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25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