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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勞小字第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勞小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碁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姮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利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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