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原告
范文功(PHAM VAN CONG)
訴訟代理人
張素禎
被告
超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