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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908號

變更商號負責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聲請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瑞龍、林菜心間變更商號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菜心應將瑞龍工程行變更商號負責人為相對人施瑞龍所有等語。經查,本院於107年9月20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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