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范馨元
- 原告高北通有限公司法人、蘇俊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98號聲 請 人 高北通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蘇俊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艾芝(即謝伊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主張車牌號碼0000-00之車輛為聲請人蘇俊豪所有, 則應補正聲請人高北通有限公司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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