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5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范馨元

聲請人
鄭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少白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內並無記載訴之聲明,應補正具體、特定、可得執行之正確訴之聲明。

二、依其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依法繳納裁判費。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源勝聯合車業及蘇少白,則應提出源勝聯合車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資料及蘇少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更正之訴之聲明、相對人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