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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4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范馨元

聲請人
黃坤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惠瓊即南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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