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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洪志賢

原告
傳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雨生
訴訟代理人
呂水清
被告
武氏雪(越南國籍人士 VU THI TUYE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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