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5號
- 聲請人
- 花田喜事快餐即金江聰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峰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峰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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