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1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胡佩芬

原告
長雲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趙高仁
原告
原告
周婉嬋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元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148元,另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共35,026元,理由欄則記載被告積欠257,995元,究竟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請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二、提出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暨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本件請求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共35,026元之法律上依據及理由,及如何得出35,026元之計算式。

四、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長雲有限公司借款及靠行而積欠債務,然就原告趙高仁、周婉嬋與被告之債權債務關係則未敘明,則原告趙高仁、周婉嬋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為何?

五、原告補正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六、原告應按補正後之訴之聲明請求之內容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