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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上訴人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租賃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計算式:1,000*2+3,000=5,000,參見本院卷第6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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